贵州新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5民初3018号 申请人: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63栋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0964160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910148113。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0110475528。 被申请人:贵州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66299516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价值财产。同时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250万元为限)提供担保。因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于同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向申请人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签发律师调查令。经查询,被申请人贵州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商铺均已被法院查封。同9月10日,本院收到申请人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新提交的申请书,申请对其查询到的位于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中***1、2、3栋(裙楼):(1)栋:1-31号(21.76㎡)、1-32号(21.76㎡)、1-33号(97.41㎡)、1-34号(44.12㎡)、1-35号(47.93㎡)、1-36号(33.22㎡)、1-37号(30.5㎡)共计7套商铺建筑面积297.7㎡;(2)1栋:1-24号(22.29㎡)、1-25号(20.7㎡)、1-26号(21.23㎡)、1-27号(19.64㎡)、1-28号(19.11㎡)、1-29号(19.11㎡)、1-30号(21.76㎡),共计6套商铺建筑面积122.61㎡;(3)1栋:1-7号(43.75㎡)、1-8号(43.75㎡)共计2套商铺建筑面积87.5㎡。总计15套房屋(建筑面积506.8㎡)进行轮候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贵州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中***(1)1栋:1-31号(21.76㎡)、1-32号(21.76㎡)、1-33号(97.41㎡)、1-34号(44.12㎡)、1-35号(47.93㎡)、1-36号(33.22㎡)、1-37号(30.5㎡)共计7套商铺建筑面积297.7㎡;(2)1栋:1-24号(22.29㎡)、1-25号(20.7㎡)、1-26号(21.23㎡)、1-27号(19.64㎡)、1-28号(19.11㎡)、1-29号(19.11㎡)、1-30号(21.76㎡),共计6套商铺建筑面积122.61㎡;(3)1栋:1-7号(43.75㎡)、1-8号(43.75㎡)共计2套商铺建筑面积87.5㎡。总计15套房屋建筑面积506.8㎡(以25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