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民初450号 原告(案外人):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遵义新兴消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63栋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09641606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承***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承***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6594X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生。 第三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生。 第三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29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第三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原告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京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案涉执行标的已解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和程序性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多收的50***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