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624行初104号
原告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63栋1号2楼。
法定代表人:***,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阡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阡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