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6599号
申请执行人:田丽娟,女,1991年9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3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申请执行人:王银坤,男,2007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执行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5697。
法定代表人:顾明如。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丽娟、***、***、王银坤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77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26.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健颖
审判员 夏 锋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