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金佛山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998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华,男,1964年9月23日,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告:重庆市金佛山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金佛大道54号金安大厦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59161926。
法定代表人:何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波,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55697。
法定代表人:顾明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重庆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超群致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龙大道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8874U。
法定代表人:覃礼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孝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金佛山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超群致远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元(原告***已预交2760元,本院退回1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小飞
人民陪审员  陈和纲
人民陪审员  吴明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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