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民初5416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为扬州市广陵区万福路五台新村(原五台山路22号)11幢404室。
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广盛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顾明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广盛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工会主席。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毅,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10民终51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院一审的(2020)苏100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予以撤销并发回重新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计14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 斌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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