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桂军土石方工程经营部、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11699号
原告:仪征市桂军土石方工程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081MA1YFN8T2U,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铁坝村项目区3-8号。
法定代表人:戚桂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5697,住所地扬州市长征西路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顾明如。
原告仪征市桂军土石方工程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仪征市桂军土石方工程经营部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仪征市桂军土石方工程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仪征市桂军土石方工程经营部承担。(已交)
审判员  叶城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