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335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知。 被告:***,男,54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