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代书与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9民初1165号 原告:周代书,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5697。 法定代表人:**如。 原告周代书与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代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渝0119民初1106号,本案与(2023)渝0119民初1106号案件系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的两案诉讼,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此,两件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渝0119民初110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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