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290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彩云,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锦绣句容K幢6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时爱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退湖还渔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句容兴龙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山湖退湖还渔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912元,减半收取计6956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孔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