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3114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省**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昆,**市昌邑区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市昌邑区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郝庆福。
被告:**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龙潭区湘潭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孙良彦。
被告:王永江,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省**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新山村四组。
原告***与被告**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邢亚彬
审判员  陈雪峰
审判员  叶琳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耿冬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