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291执166号
**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市城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2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吉0291执16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5450元,其中本院收取执行费75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27950元(含本金250000元、违约金2652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63元、案件受理费4087元)。(2022)吉02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