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洋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03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沈阳洋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洋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