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21民初115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申请人: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的账户为010101201090100502账户的存款1293779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的账户为010101201090100502账户的存款129377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青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任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