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04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执行人: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松江西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2006)船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一、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15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二、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15300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4年6月15日始至款付清时止。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费54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新颖
审 判 员  裴广厚
审 判 员  闫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马一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