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2969号
原告:吉林市北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裕民村(裕民大街386-1号)。
法定代表人:吴雨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男,该公司实验室主任。
被告: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高速公路以东德农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梁述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北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北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北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北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吉林市北润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 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