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721执2008号
***、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科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7民终135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46649.92元(含案款本金1232202.42元、利息70235.54元、案件受理费23502元、执行费15709.96元)。
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346649.92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1330939.96元,收取执行费15709.96元。
本院认为,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7民终13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7民终135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告之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成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