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龚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51执32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诚,董事长。
被执行人:龚浚,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51民初6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龚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浚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人借款1,2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1,207,800;2017年11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20%计算);二、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7,8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龚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浚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金融机构、工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除下列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龚浚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堡镇桃源村江边302号宅基地房屋一套,本院已向上海市崇明区堡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已向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可期待的拆迁利益。
2、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龚浚名下有公积金35143.72元,本院已于2020年3月12日办理轮候冻结手续,冻结期限三年。
三、本院通过走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龚浚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龚浚财产线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龚浚人员去向。
四、已向被执行人龚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查明被执行人龚浚为我院(2019)沪0151执1858号案件被执行人,该案未能执行到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1,207,8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沪0151执32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龚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中公积金、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最迟在查封期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黄 新
审 判 员  朱卫军
审 判 员  袁雪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天伦
书 记 员  沈天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