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267号
原告:***,男,195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胜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一次性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陆沈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邱 扬
书 记 员 裴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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