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267号
原告:***,男,195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胜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一次性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陆沈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邱 扬
书 记 员 裴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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