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748号
原告:***,女,195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黄诚。
原告***诉被告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建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喆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