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9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萍,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黄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霆,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曹宏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施万莉
书 记 员 倪利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