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123号
原告:***,女,196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法,上海崇明区陈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黄诚。
原告***与被告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0月17日,原告***以本案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 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利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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