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金华市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孝顺水资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金商终字第1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金华市孝顺水资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艳阳,
上诉人金华市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金华市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华市永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国坚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楼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