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执异45号
案外人:姜胜,男,1963年11月17日,汉族,临江市一中职员,住临江市建国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雅,女,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六委六组。
申请人: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森工街。
法定代表人:成明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江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张庆键,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受理申请人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江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姜胜对本院保全裁定查封位于临江市兴隆街府景大厦商务中心5号楼一单元201室的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件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姜胜以申请人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除对异议房屋的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姜胜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姜胜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启鹏
审  判  员  刘士民
审  判  员  孙 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韩 旭
(代)书记员  王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