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681民初935号
原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森工街。    
法定代表人:成明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磊,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临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苏存良。    
原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磊、李博,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存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钢构温室大棚项目大棚周边挡土墙(246立方米)工程价款人民币126,70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26,706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2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钢构温室大棚项目。施工过程中,出于对大棚使用安全的考量及保证周边道路的公共安全,经原、被告及监理单位长春市城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商定,原告在案涉项目大棚周边加建挡土墙。上述挡土墙与案涉项目大棚工程于2020年12月4日由被告一同验收合格且已交付被告使用。经竣工验收确定,该挡土墙为246立方米。挡土墙工程与案涉项目大棚一同验收合格后,在案涉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中,因该挡土墙为新增工程量,不在原中标签订的合同内,因此,案涉项目工程结算审定中并未一并审定挡土墙的工程款。原告为被告建设挡土墙工程,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应依法根据技术签证、工程施工图、验收证书以及实际施工所产生费用为准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经鉴定挡土墙工程价款为人民币126,706元,被告应该支付该工程款。    
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辩称,墙是原告砌的,原告在砌墙的时候和村委会研究过此事,但是村委会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说应该由村委会支付价款,我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数额过高,我没有权利支付这个钱,现在该部分价款能否支付需要由村委会开会研究之后才能决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建了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钢构温室大棚项目。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钢构温室大棚项目;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0月1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1月30日;签约合同价款为壹佰贰拾壹万伍仟元整,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合同签订后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温室大棚工程项目进行施工。    
2020年10月23日临江市兴隆街道党工委召开会议,其中关于温室大棚安全生产事宜的会议记录,内容为“东光村草莓大棚项目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害怕下雨引起塌方。街道党工委是做为安全生产方面的提醒,需要东光村自己提出解决方案,避免大棚土方坍塌造成大棚损毁,至于是否要增加工程量或者是村里自己想办法解决,由村里商量决定。街道党工委没有资金出处解决这个问题,项目里没有挡土墙建设,需要村里统筹考虑”,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原书记丁芝森作为列席人员参加了该会议。会议结束后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温室大棚项目时增加了案涉的挡土墙工程,对案涉的挡土墙工程进行了施工。    
温室大棚工程及涉案挡土墙工程于2020年12月4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证书,该竣工验收证书内容为:“工程已按施工合同要求完成,经验收检查,外观项目,量测项目及资料核查均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部达到合同,同意验收;验收范围:50乘以12米独栋大棚两栋,90乘以13米连栋大棚三栋,建筑面积4662平方米,石墙砌筑246立方米。以及图纸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内容;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外观检查中未发现其他明显缺陷,量测项目全部合格,质量保证资料真实、完整。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过安全与质量事故。”该竣工验收证书由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及监理单位长春市城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竣工验收证书中对涉案挡土墙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    
温室大棚工程于2021年1月15日进行结算,审定结算金额为1,317,682.62元。但该结算书中未包含涉案挡土墙工程款。案涉挡土墙工程于竣工时交付给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使用。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挡土墙工程款数额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经本院委托吉林正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此次挡土墙工程造价为126,706元;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鉴定支付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案工程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施工资质,该合同真实有效。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温室大棚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温室大棚周围施工了涉案挡土墙工程,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对其施工挡土墙的事实予以认可,涉案挡土墙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虽然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抗辩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应该支付挡土墙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涉案工程于2020年12月4日交付,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自2021年3月2日开始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挡土墙工程造价经本院委托进行鉴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意见,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收到初稿后在本院给出的合理异议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未提出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机构不符合资等情形,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应支付挡土墙工程款126,706元,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向有关机关缴纳涉案挡土墙工程税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6,706元及利息(利息以126,70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元(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850元,退还给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33元),由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负担。    
鉴定费3000元,由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0元,由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负担1500元。    
案件保全费1870元(1370元+500元),由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6元,被告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民委员会负担1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栾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