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81民初158号
原告:**,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三公里三委。
法定代表人:成明芝,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妍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因原被告和解解决纠纷,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不再收取。
审判员 赵  彦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二日
书记员     颜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