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民终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钢,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成明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柱,男,1959年7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第四中学。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大栗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谢川,该学校校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临江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第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22)吉068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马立清
审 判 员 迟吉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戴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