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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66号之二
申请人:***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井臣,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路。
法定代表人:王春晓,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空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1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路××号为2018008的25套房产进行续封。后因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部分财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裁定解除对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南阳市宛城区××路××号楼××单元××号××号××号××号,2单元2603号共计5套房产的查封措施。申请人***空调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空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海昌东城一品预售号为2018008的13号楼一单元2902、2204、2104、902、903、702、703、302、103;二单元101、201、203、204、302、402、704、1002、2204、2404、2802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杜继昌
审 判 员  田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 娜
书 记 员  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