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68号
原告: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路。
法定代表人:王春晓,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登玲,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井臣,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伟,系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木,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被(2021)豫13民终641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因双方间另案诉讼达成调解,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杜继昌
审 判 员 田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 娜
书 记 员 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