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

某某空调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8142号之二
申请人:***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3379号。
法定代表人:吴井臣,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宋文俊。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徐征。
本院受理申请人***空调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381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空调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俐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