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

某某空调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8142号之一
原告:***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3379号。
法定代表人:吴井臣,董事长。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宋文俊。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徐征。
本院在审理原告***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空调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俐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