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25号
申请人:***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申请人***空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293739.23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93739.23元或查封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89元,由申请人***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