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空调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朗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龙源投资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浪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龙源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和2022年6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股票、证券、车辆、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莱州浪湖国际广场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因权属问题无法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1150786.31元,受偿762507元,剩余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