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2民初144号
原告:*家娟,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前进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住和龙市。
原告*家娟诉被告***、被告***、被告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家娟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7.00元,减半收取计133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