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2)冀1127财保39号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二被申请人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予以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本案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法官助理游项英书记员闪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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