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冀1127民初195号
原告河北迎顺丝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图们分公司、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因原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宁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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