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珲春市宏金建材商店、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4财保20号 申请人:珲春市宏金建材商店,住所:珲春市。 经营者:**,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春城路1033号。 被申请人: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珲春市宏金建材商店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珲春市宏金建材商店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延吉河南街支行的存款179139元(账户:XXXXX),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15.70元,由申请人珲春市宏金建材商店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自动解除。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围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