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珲春市宏金建材商店、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4执保95号 珲春市宏金建材商店、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珲春市宏金建材商店与被申请人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3年2月9日作出的(2022)吉2404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冻结被申请人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延吉河南街支行的存款179139元(账户:XX********),冻结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吉2404执保95号申请人珲春市宏金建材商店与被申请人延边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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