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德惠市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83民初2144号
原告: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八道街与中央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德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景泉,该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德惠市***道办事处,住所地:德惠市松柏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刁洪成。
被告:德惠市***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远航,村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永生,吉林鑫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惠市***道办事处、德惠市***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