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183行审10号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
法定代表人郑雨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星,德惠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委托代理人张雪,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员。
被申请人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德惠路52号。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洪星、张雪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
经审查,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8日作出德国土资执罚字(201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我局于2018年6月9日对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斌)涉嫌非法占地堆放料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9月开始占用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龙凤村集体土地堆放料场,占地面积53803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912平方米,地类其中2530平方米为旱地,51273平方米为村庄,所占土地规划用途其中0.32平方米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530.19平方米为城镇建设用地区,51272.73平方米为村镇建设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测笔录;
规划、地类证明;
违法用地照片等。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土地53803平方米退还给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龙凤村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耕地面积253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计:25,300.00元。
3、对非法占用其他土地面积5127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计:256,365.00元。
罚款总计:281,665.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行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缴纳罚款。交款账户:德惠市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德惠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履行了该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3项。该处罚决定复议期限及诉讼期限均届满后,因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决定中的第1项,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德惠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