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83民初4824号
原告: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八道街与中央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道办事处。住所:德惠市松柏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刁洪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永生,吉林鑫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德惠市***道***。
法定代表人:侯远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永生,吉林鑫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惠市***道办事处、德惠市***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挂靠在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包建设工程,属于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其作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返还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邮寄费168元,由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郗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