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83民初903号
原告: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才义
被告: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玉生,镇长。
原告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给付工程款99000元。事实与理由:2005年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为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修路,该政府拖欠工程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对本案提起诉讼,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丁才义,该公司没有授权丁才义提起诉讼。所以丁才义以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才义以“德惠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予以返还;邮寄费112元由丁才义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尚祖峰
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
人民陪审员 李      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汉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