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民初245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