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民初3460号 原告:**,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任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富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