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民初3460号
原告:**,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任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富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