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13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