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与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吉0302民初1095号
原告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历涛,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以下简称博达学院)诉被告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达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金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历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达学院诉称,2005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承建了博达学院的四栋学生公寓和两栋教学楼,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因被告至今没有移交工程归档资料,没有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不能依法获得产权。原告认为,移交工程归档资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是被告作为工程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亦是其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故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龙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期限,应驳回其诉请;2、原告诉请中的第一教学楼及4到7号学生公寓的工程归档资料,被告已于2008年8月25日交付原告;3、第三教学楼由于原告尚拖欠被告工程款,故被告不能向原告交付工程档案资料,原告在使用该教学楼后的十多年时间也未组织验收,导致工程资料缺失严重,不能全部交付;4、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原告诉请的第二部分不是被告的工作职责。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金龙公司承建原告博达学院的第一、第三教学楼及四、五、六、七号学生公寓,均已陆续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验收。2008年8月25日,金龙公司将第一教学楼及四、五、六、七号学生公寓的建设工程归档资料交予博达学院。因金龙公司认为博达学院尚拖欠第三教学楼的工程款,故其拒绝向博达学院交付相关的资料。双方为此交涉多次未果,故博达学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金龙公司交付上述工程的归档资料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另查明,2014年10月11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金龙公司诉博达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博达学院于2015年5月20日提起反诉,要求判令金龙公司交付上述二栋教学楼、四栋学生公寓的工程归档资料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诉请求非属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博达学院第三教学楼工程补充协议、设计变更通知单、移交建设工程资料明细表样本、工程内业归档移交证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博达学院与被告金龙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所达成的合意,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善意的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案涉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均已交付使用,博达学院作为建设方的主要义务为依约及时支付工程款,金龙公司作为施工方的主要义务为按期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金龙公司不应以博达学院未付清第三教学楼工程款作为其拒绝提供工程施工相关资料的抗辩,金龙公司提供工程施工相关资料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依据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诚信原则,金龙公司负有向博达学院提供前述资料并配合博达学院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义务,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博达学院工作人员签收第一教学楼及四、五、六、七号学生公寓的工程施工资料的问题,博达学院认为该工作人员并未得到明确授权处理与此相关事宜,但根据博达学院的陈述及金龙公司提供的博达学院第三教学楼工程补充协议、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证据,金龙公司无法必然知悉该工作人员被授权范围,故应视为博达学院已接收到前述教学楼、学生公寓的部分工程施工相关资料(未包括第一教学楼的扩增面积的规划手续以及第四、五、六、七号学生公寓的环保检测、防雷设施验收手续),但考虑到本案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由于双方均负有协助的义务,故应各自负责提供或补充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备案所需资料。
关于金龙公司提出的博达学院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2014年10月11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金龙公司诉博达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博达学院曾于2015年5月20日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与理由提起反诉,后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诉请求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在本案中,博达学院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金龙公司的此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补交第一教学楼及第四、五、六、七号学生公寓的办理备案所需工程施工相关资料。
二、被告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交付第三教学楼的办理备案所需工程施工相关资料。
三、被告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与此相关的资料。
四、驳回原告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平金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旭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