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执19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红普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邵建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中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5693675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5)浙嘉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947647.42元,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款项为72454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为解决本案的债务履行,于2017年9月22日达成了债务操作合作框架协议,并递交本院。该协议现已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金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