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新宇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93号 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嵊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