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殿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白城市殿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21财保2号
申请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镇赉县站前街7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413022726C。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白城市殿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白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兴西路78号楼10#门市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1259426914。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称,2017年12月1日白城市殿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人处办理股权质押贷款1000万元,目前尚欠余额950万元,期限至2018年11月27日,后于2018年11月16日办理了展期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7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由被申请人白城市殿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3000万股股权作为质押担保,账号×××。该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截止至2020年4月28日,逾期本金金额950万元,逾期利息金额82.989119万元。申请人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因被申请人持有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权,申请人要求对其产生的2019年股权分红予以冻结,冻结额度为600万元。并提供申请人出具的保函对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承担保全不当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白城市殿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权所产生的2019年股权分红予以冻结,冻结额度为60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此款冻结期间非经法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能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韩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