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殿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殿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绿波白城甘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白洮园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白城市殿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绿波白城甘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殿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绿波白城甘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市殿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0.00元,减半收取32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畔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楠